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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船员实操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引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险情,伊春海事局开展了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本篇重点解读油水分离设备的船员实操要求,供辖区从业人员参考。
一、油水分离设备类型
油水分离器是一种处理机炉舱、舵机舱、轴隧等机器处所产生的含油舱底水的设备,滤掉其中的污油,使排往水域的处理水的含油量低于15ppm。目前船舶配备的油水分离设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手动式,主要配备于主辅机功率<220kW的船舶;一类是电气式除渣隔油一体机,主要配备于主辅机功率≥220kW的船舶。
-手动式油水分离设备 --电气式油水分离设备 -
二、法规对于油水分离设备的要求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2004、2011、2019)和《内河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规范(1987),电气式油水分离设备要满足A·393(X)号、(33)号、(49)号等国际公约决议要求:
- 历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油水分离器的要求 -
手动式的操作比较简单,在重力-吸附/过滤/聚结等作用下,小颗粒油滴聚合成大油滴上浮至集油室顶部,分离后的污水从下部流出即可。本篇以该本辖区配备的电气式油水分离设备为例,解读油水分离设备的船员实操要求。
三、检查流程与常见缺陷
油水分离设备船员操作能力检查流程为:启动检查→切换开关→报警测试→文书记录。常见缺陷及对应处理建议为:
缺陷描述
处理建议
启动
船员无法启动油水分离器
99(培训教育/行政调查)
切换开关
船员无法进行手动排油切换
17/99(培训教育)
报警测试
船员无法进行报警测试操作
99(培训教育/行政调查)
船员不熟悉报警测试工作流程
99(培训教育)
船员进行报警测试时未使用清水
99(培训教育)
船员接触报警装置时未拆封条
99(培训教育/行政调查)
文书记录
船员操作油水分离设备后未及时记录
17/99(行政调查)
未按照要求进行记录或记录错误
17/99(行政调查)
船长、轮机长未及时签阅《油类记录簿》
17/99(行政调查)
四、常见缺陷分析
01
启动操作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引用的MEPC.107(49)决议的要求(以下简称“决议”),船舶油水分离器应固定装有一个标牌,用以说明制造厂或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所有运行或安装限制,应始终携有一份操作和保养手册,船员可以参阅说明书予以操作。
-油水分离器的操作说明 -
如果船员只是操作不熟练,不能启动油水分离器,那么建议是开具99(培训教育);如果是油水分离器故障导致船员无法开启,则有理由怀疑船舶根本不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则应开具99(行政调查)。
02
手动/自动排油切换开关
油水分离器有一个手动开关排油阀。这种处理装置上有两个检验考克,高位用来注水时帮助放气和确认水是否注满,低位用来检验油水分界面,当低位考克打开有油溢出时,手动打开排油阀进行排油。排油过程中间断地快速打开高位考克,检验是否有水流出,流出的是水则立即关闭排油阀,随后继续进行过滤分离过程。
- 船舶上的油水分离器排油控制切换开关 -
可以要求船员将排油控制开关手动/自动来回拨动或反复按下试验按钮来检查船员的实操能力。操作时可听到排油电磁阀发出的声响动作声,如用手触碰电磁阀会有振动感。如果是气动阀便可以看到阀杆上下移动,气动电磁组合还会听到声响动作声,同时,排油指示灯点亮。如果船员操作不熟练,不能切换排油控制阀,那么建议是开具99(培训教育);如果是切换控制阀失效,则应开具17,要求船舶开航前尽快纠正。
03
报警测试
油水分离器在测量时通过红外线分析仪比较标准液与萃取液的油分浓度,如果处理水超过排放标准则报警器开启报警油水分离器,在不超过5秒的时间内启动电磁阀,把不符合标准的处理水泄放回舱底,并在显示器上显示当前ppm值的同时记录器记录处理水中的油分浓度、日期、时间等。
- 辖区船舶上的油水分离器报警装置 -
可以以两种方式要求船员进行操作:一是按下报警器控制面板上的试验按钮进行测试;二是打开报警器测量室上的取样室孔盖,用测试纸或毛刷插入取样室进行测试。值得注意的是,为防备蓄意操控报警装置,每次接触油水分离器报警装置均需拆去封条,报警装置的结构应是每当为做清洁工作或恢复零位而使用清水时,均启动声光警报,且排出舷外阀处于关闭状态。如果船员只是操作不熟练,未拆开封条或者未使用清水操作报警装置,那么建议是开具99(培训教育);如果是油水分离器故障导致报警装置失效,则应开具17,与此同时,怀疑超过15ppm浓度要求的油污水违法排放进入江里面时,可以开具99(行政调查)。
04
文书记录
在文书记录方面,可以检查《油类记录簿》上记载的油水分离器的处理能力是否符合证书载明的**处理速率;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要按照规定规范填写;每记完一项作业,应由负责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快霸,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如果发生意外或其他异常排油的情况,应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滤油设备的任何故障都应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进行记录。《油类记录簿》应放在船上备查,在记录完最后一项后保留3年。
如果是船员操作油水分离设备后未及时记录、未按照要求进行记录或记录错误船长、轮机长未及时签阅《油类记录簿》等,则应开具17,要求船舶开航前纠正;而如对比客观证据和文书记载,有充足理由怀疑船舶非法排放油污水进入江水时,可以开具99(行政调查)。
供稿:伊春海事局文博青年创新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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